近日,记者自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了解到,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对各种违规行为和违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违规者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清运车辆应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和车辆通行证
建筑垃圾在市民生活中并不少见,而《办法》中所说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负责处置;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才能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办法》还规定了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具体条件。
《办法》还规定,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禁行路线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核准的车辆及运输时间、路线进行核实,而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道路实际情况核发通行证。
违规者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苫盖。同时,运输车辆不得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带泥上路,违规者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做出了重罚规定,违规者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